【问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报酬,而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应当也是劳动报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列举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综上,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员工因用人单位欠付加班费离职的,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2016)津0113民初3556号中,法院认为该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未足额支付杨某加班工资,还存在未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杨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员工确实存在加班,而单位始终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经济补偿金最后能否获得支持的前提是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如加班费未获支持,同时以此理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也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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